政策法规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20:3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合作课题。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重大专项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和招标立项。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律实务部门、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地方法学会等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青年项目是专门鼓励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第七条  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第八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审核,由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职称,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且不超过45周岁,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 

3、重大专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须具有本课题相应的研究能力。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法学会全国法学人才数据库中选任。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年度课题一般在立项6个月后在中国法学会网站发布期中检查通知。重大专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须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期中检查表》或《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将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一)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二)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三)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四)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中国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国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中国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须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申请并得到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年度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重大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进行中以检查合格的重大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应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中国法学会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中国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三条  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的,课题主持人可以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增加会议评审环节。

第三十六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免于鉴定四种。

优秀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  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  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七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优秀合格以及批准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向课题主持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验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中国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未拨付的课题经费不再拨付,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中国法学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三十九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

1、中国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2、中国法学会将通过《要报》、《专报》、《立法建议》、《法学研究成果选摘》、《法学研究报告摘要汇编》,中国法学会网站,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3、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企业事业单位决策服务,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服务。

4、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资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四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每三年评选一次中国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课题成果归中国法学会所有,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